邮箱登录 |
|
|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2005年7月30日) |
发布时间:2016-03-30 |
作者: |
【字号: |
小 中 大 |
】 |
|
【点击率: |
】 |
【打印本页】 |
【关闭】 |
|
|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2005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委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即接受学位申请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均可在已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级别及学科范围内,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均可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接受单位初步审查后,向研究生院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二) 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接受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 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4. 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5. 已发表论文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并附复印件;
6. 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7.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 接受单位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接受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科学研究及论文发表方面的认定
学位申请人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科研成果评定等),以及相应所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须满足接受单位制定的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中关于科研成果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课程考试
接受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接受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学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重修后补考一次。如
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除参加上述课程考试外,申请人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两门全国统考成绩单均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对于未在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范围内的学科,研究生院委托接受单位自行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接受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接受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期间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独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