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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2010年1月1日至3月15日医药单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30 作者: 【字号:   【点击率: 打印本页 关闭
所属各部门: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传达的相关精神,海淀区将于近期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现医疗保险“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以解决原手工报销周期长、占压个人资金的问题。为保障我所全体职工的利益,请职工将本人2010年1月至3月期间发生的全部门诊及住院医药费单据,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交至东配楼159房间。

一、报销要求

1.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收据原件左上角一定要有上传标识,否则无法报销);

2.医生出具的处方。

二、注意事项:

1.由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内需要累计2010年度全年医疗费用,故2010年1-3月医药费无论是否达到医保规定的起付线,均需将相关票据交到东配楼159房间。

2.若职工在持卡就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申报,将会影响职工本人本年度的报销金额。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寇中友 58887099(东配楼159房间)

      王菲菲 58887021(主楼235房间)

 

                              

                                     人事教育处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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