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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关于在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6-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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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在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留[2003]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在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
(一)公派出国(境)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二)公派出国(境)必须符合的相关条件:
1.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的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a 已在国外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
b 有得到国外会议组织机构资助证明;
c 有会议邀请函并口头报告论文(附论文复印件,一篇论文仅限一人)。
2. 申请合作研究的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 与国外合作机构合作研究的具体项目明确,并有得到对方资助的证明;
b 有我所与合作单位签署的有效的合作协议;
3. 申请中外联合培养的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a 申请者必须承诺:毕业时,我所有优先与其签定留所工作协议的权力,并签订相关协议;
b 有指导教师推荐材料;
c 有与对方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听取申请者出国答辩,并进行资格认可。评审组由相关研究室(中心)主任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主任、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以及4名专家组成。
(三)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1. 从我所研究生教育网页上下载《在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
2. 将填好的《申请表》送交导师签署意见;
3. 持《申请表》及(二)所列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部审核盖章;
4. 主管所领导审批;
5. 经我所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护照或出境证。
(四)定向、委培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提供公函后方可在我所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涉及的费用均由定向、委培单位支付。
(五)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未经所里批准不得延长在外期限,逾期两周不归者,由研究生部依据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其学籍。对于逾期未归的研究生,由导师负责追缴有关费用(如:国际旅费、学费等),并协同研究生部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将户口、档案转回研究生家庭所在地。
二、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
(一)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不在国内就业直接出国(境)留学的,必须在当年4月30前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方可在我所办理有关出国护照或出境证的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 从我所研究生教育网页上下载《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
2. 将填好的《申请表》送交导师签署意见;
3. 将导师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交研究生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国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②奖学金或经济担保证明复印件
4. 主管所领导审批;
5. 持《申请表》及其它有关材料到人事教育处办理护照申请手续;
6. 持《护照申请表》到资产财务处领取户籍证明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护照。
(二)我所不受理非毕业班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
三、在学研究生自费出国(境)旅游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境)旅游。
(二)非毕业班及非延期的在学研究生,可以利用假期出国(境)旅游,但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和地区,并只能参加有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团体出游。
(三)自费出国(境)旅游的审批程序:
1. 从我所网页上下载《自费出国(境)旅游申请表》;
2. 将填好的申请表,送交导师签署意见;
3. 将《申请表》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旅行社的资质证明,旅游报名表,已付全额旅游费发票;
4. 主管所领导审批;
5. 持《申请表》到资产财务处领取户籍证明。
(四)委培、定向研究生,毕业班研究生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旅游,我所一律不予受理。
(五)出国(境)旅游的研究生,应按期返回,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由研究生部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期两周者,将被注销学籍。
四、研究生出国(境)期间,一切责任自负。
五、其它
1. 出国(境)后,按时返回的研究生,应及时到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上缴护照(毕业后可领回);
2.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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