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发人教字[2001]185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导师上岗遴选和聘任
第一条 导师条件
导师必须满足《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规定的导师条件,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具备副研究员(副教授)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本所研究方向重要的科研骨干,具有为研究生开设课程的能力或近三年能在所层面为研究生举办至少一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讲座;
2、应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任现职以来或参加工作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检索的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过1篇以上或EI检索的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授权一项发明专利等同于一篇EI检索的学术论文。两篇署名第二的论文等同于一篇署名第一的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的特邀报告或获得优秀的论文等同为一篇SCI检索的学术论文。获得过国家奖、中国科学院杰出成就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以及重大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论文数量可酌减。
4、至少负责1项及以上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总装预研基金、国防科技创新基金等)或负责部委级、国家重大项目中的核心项目等工作。有适合硕士生做的课题,且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经费保证。
二、博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具备研究员(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以上被SCI收录或4篇以上被EI收录,或正式出版了学术专著。一项授权发明专利等同于一篇EI检索的学术论文。两篇署名第二的论文等同于一篇署名第一的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的特邀报告或获得优秀的论文等同于一篇SCI检索的学术论文。获得过国家奖、中国科学院杰出成就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以及重大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论文数量可酌减。
2、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我所具有博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曾经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面上基金项目或主持完成过重大预研项目或负责完成过部委级、国家重大项目中的核心项目等工作,目前主持和承担着国家、院重要科研项目,有适合博士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和相应的科研经费以及良好的科研条件;有较为合理的学术队伍。
3、应完整培养过一届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第二条 导师遴选办法和程序
1、导师遴选工作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导师上岗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2、符合导师条件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部进行材料审查。
3、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的硕士导师申请者除外)需在规定的时间到会报告、答辩,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学科发展以及导师条件,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认定资格,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通过。
4、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已通过上岗资格的导师名单在所内公示,征询意见期一个星期,如有异议,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三条通过上岗遴选的导师在招收到研究生后,即被聘任为电子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未招收到研究生的人员不予聘任,下次上岗时需重新参加上岗遴选。
第二章 导师的评议与考核
第四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评议,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严格坚持回避制度,凡在涉及本人的评议时应予回避。
第五条 对现任导师的考核评议侧重于从事科研项目和经费的情况、已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等方面。对在研究生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必要的表彰、奖励。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一)现在岗导师,连续3年内没有科研课题,且又无新的科研成果的;
(二)连续2年没有招生研究生或培养不出合格研究生;
培养不出合格研究生主要是指在规定的研究生培养年限内,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没有通过或论文答辩没有通过,造成退学的;
(三)本人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能完成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连续离岗时间1年(含1年)以上,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五)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学术失范,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第六条 导师评议与考核程序
1、所有导师原则上都应参加评议与考核,不参加者视为放弃导师资格。
2、在岗导师填写“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评估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部进行材料审核。
3、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导师基本条件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对导师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通过。
研究生导师被取消资格后,其正在指导的研究生按照所学学科、专业进行划转。如需招生应重新参加遴选。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获得下列奖项者,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奖项情况给予免评,本次评议结果为优秀。
研究生获得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后六年内免评议;
研究生获得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特别奖,以后四年内免评议;
研究生获得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以后四年内免评议;
研究生获得中国科学院院长奖优秀奖或其他冠名奖,本次免评议。
研究生获得其他重要奖项的,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不同情况,作出高质量培养成果的认定。
第三章 附则
本办法不尽事宜,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经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