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
|
|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6-03-30 |
作者: |
【字号: |
小 中 大 |
】 |
|
【点击率: |
】 |
【打印本页】 |
【关闭】 |
|
|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不断发展,加快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增强我所科技队伍的活力,促进科技的发展,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站工作申报条件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在国内或国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
2.尚未安排固定工作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
3.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二、申请进站程序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向我所研究生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格》。
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我所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我所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2.我所研究生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并负责与培养单位和导师联系。
3.初审通过后,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并将《博士后申请表格》和其他有关的申请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4.签订协议及进站
我所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我所的有关规定,就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签定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三、在站期限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满,须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按原单位职级享受在站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第一站为讲师第四档),档案工资随职工的正常调整而调整。现役军人在站工作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待遇不变,由军队按月发给。我所将按进站人员所在单位同类人员收入水平,根据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岗位和所承担科研任务情况核发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其中岗位津贴由所支付,绩效工资由所在课题经费中支付。定向博士后档案工资有原单位发放,我所将按进站人员所在单位同类人员收入水平,根据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岗位和所承担科研任务情况核发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其中岗位津贴由所支付,绩效工资由所在课题经费中支付。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我所为其提供青年流动公寓两居室或一居室住房一套,并配有必备家具,按青年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我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其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五、出站程序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需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结,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我所将对其在站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认真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检查《博士后研究报告》。
3.退还我所为其提供的住房和家具后办理离站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