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子所”)信息,进一步增强研究所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 电子所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2.电子所机构设置、制度规定、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研究生招生培养、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3.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3.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部分第1、2、4条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电子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主要采用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电子所网站(http://www.ie.cas.cn/)“信息公开”频道和相关栏目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电子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电子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电子所不予提供。 1.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工作时间:8: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8887007 传真号码:010-58887555 电子邮箱:xxgk@mail.ie.ac.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9号 邮政编码:100190 2. 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表)》、《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以下均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电子所网站(http://www.ie.cas.cn)“信息公开”频道下载,也可到电子所综合办公室领取。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下载并填写《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所信息公开申请接受电子邮箱(xxgk@mail.ie.ac.cn)。 (2)书面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填写《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方式邮寄至微单子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电子所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④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 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综合办公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为申请人出具《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综合办公室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① 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且已公开的,出具《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 申请信息属于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公开告知书》。 ③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④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⑤ 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出具《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⑦ 申请信息不属于电子所业务范围或掌握的,出具《非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出说明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由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综合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第②、③种情形下,电子所将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息。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电子所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向电子所纪委投诉。 投诉电话:010-58887015 传真号码:010-58887555 电子邮箱:jjxx@mail.ie.ac.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9号 邮政编码:100190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