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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所荣获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资质
撰写时间:2011-05-09 作者: 【字号:   【点击率: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日,电子所荣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荣誉称号,这是电子所第一次获得此项荣誉。

近年来,电子所批产和配套等业务持续增加,也带来了更多的税收问题。在新形式下,电子所高度重视财税管理工作,财务部门更是本着服务科研、立足科研实际的思想,不断进行税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及时掌握税收相关政策,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在实际业务中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为电子所争取各项税收优惠;同时注重依法、合理缴纳税金,将财务、税务管理工作融入到具体工作中。此次“纳税信用A级企业”称号的获得,是对电子所涉税工作的严谨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充分肯定。

“纳税信用A级企业”是为了加快市场主体社会信用和商誉的形成以及税收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改善税收执法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及《北京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经过纳税人申请、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初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社会公示后,最终评定的。不仅是税务机关,也是整个城市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多年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贡献社会的认可,是一项很高的荣誉。这项荣誉作为一项隐形财富,将在电子所科研和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作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电子所在2011-2012年度内将依法享有以下鼓励措施:(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税金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五)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其他服务措施。

(财务处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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