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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所认定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30 作者: 【字号:   【点击率: 打印本页 关闭

  所属各部门: 

  近日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的正式通知,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单位将于201441日起升级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应适用税率、税金核算、发票管理及开票程序等也随之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贯期——2014312日至31 

  税务政策变更的宣贯与培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申请办理。 

  二、办理期——201441日至420日(预计) 

  根据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更换新的发票税控机、购领发票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办理期预计为1个月。在办理完毕前,不能开具任何类型的发票。 

  三、正式期——一般纳税人手续办理完毕后 

  1.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我单位执行17%(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等业务)和6%(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业务)两种税率。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签署合同时,合同总额应考虑税金因素。 

  2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税务局允许购买和使用的有“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和“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普票”)两种发票。因税务局对“专票”有限量使用要求,因此,我所只对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需求的单位开具“专票”,其他均选择开具“普票”。 

  3.开具“专票”的项目不能申请免税退税,即对于涉及退税业务需开具“普票”,不能开具“专票”。 

  4.为合理降低税负,对于横向业务,项目负责人须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材料、设备购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并要求取得“专票”,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 

  5.符合免税要求的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必须开具零税率的“普票”,付款单位不可做进项税抵扣。 

  6.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后,当月开票错误的可于当月作废换票,次月换票的需报送税务局审批后开红字发票后换票。因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数量有限及审批时间限制,且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票据资源的浪费,请各部门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发票抬头、发票内容、发票金额等相关信息后再行开具发票。 

    

  针对上述情况,财务处将于近期召开相关培训,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相关问题及规定办法,方便后续工作操作执行。 

  财务处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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