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于2003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我所于1998年即按照财政部及我院的相关规定实行了政府采购。十几年来,我所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成立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制定了我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通过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所的采购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
但是,政府采购在我国实行的时间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短暂的,在执行中难免出现各种难题需要解决。就我所而言,在政府采购中遇到的难点就很多,比如:政府采购控制的是财政性资金的支出,而我所在前几年有很多经费都是横向收入,该如何界定哪些属于财政性资金就成了政府采购需要解决的难点,虽然政府采购可以不论资金来源,但在执行中确有困难。下面就我所在政府采购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谈点看法:
一、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一般是按照项目的论证有计划的拨款,这部分资金申报预算没有问题,而且是必要的;但横向资金是根据任务、合同等情况而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科研任务仅有2、3个月的时间,让这些课题申报年度预算可见困难之大。为此,物资与条件处多次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希望明确执行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以确保预算的真实、准确。我所应该把预算执行率作为各部门年终考核的硬指标,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工作。
二、政府采购计划
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能够对预算执行率做出更精准的统计。这就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采购管理要求,要求我们必须按照预算申报季度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
我所各部门尽管按要求申报了政府采购计划,但由于科研任务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提前或延后采购,也有可能在科研中需要新的采购项目,很难做到按计划执行。虽然在计划执行中存在各种困难,但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应把服务科研放在首位,想尽办法为科研服务。对漏报计划的采购可以采取本季度追加或下季度补报的方式解决,但这种方法存在时限性,必须按照财政部要求的时间申报,因此,各部门在申报采购计划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实际工作的需求,尽量做到申报准确。
三、落实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殊情况除外)。在刚结束的全国科协第八次会议上,温总理指出:“科技工作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为全面完成“十二五”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引领中国未来发展。”“要紧紧抓住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个核心问题”。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中,我们习惯于把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作为优先采购的依据,或多或少的忽略了国家的政策引导。科学院是科技界的国家队,理应发挥火车头的引领作用,这种引领作用也包括“引领中国未来发展”。因此,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政策功能意义重大,科研人员在选购产品时应优先考虑购买国货和节能环保产品。
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政府采购应该是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我所的政府采购主要是以自行采购为主,不能形成采购规模。以台式计算机为例,我所每年的采购量约为200台,如果实行集中批量采购,一方面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效益,简化后续的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招投标采购,规范了我们的采购管理。集中采购可以先从计算机做起,逐步扩展到其他产品,进一步完善我所的采购管理。
五、各部门的协调合作
政府采购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在我所这三大类分别由三个职能部门负责。目前,我所各部门都涉及到了这三大类的采购,因此,在申报预算和计划的时候是由各部门申报的,但有些采购项目在执行后缺少统计环节,比如:会议采购,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是分散采购所致,各部门在完成采购以后,没有把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会议应该由负责服务类采购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中,主管部门应该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所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已经逐步迈入电子化时代,其发展趋势已经向政策化、规模化和规范、开放、廉洁的方向发展,今后的路还很长,肯定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做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才能从容应对各种困难,进一步完善我所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