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科教用品免征进口税是国家为促进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的实施,向科研机构和学校提供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科教用品”减免税的申办不同于“国批减免”、“鼓励项目”减免税的申办,无需事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免税计划,只要是经海关审核备案,获得科教用品减免税申报资格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时,就可申办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减免税的货物主要是科研教学用仪器设备和特殊零部件。
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自进口放行之日起有为期五年的海关监管期。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所有人应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仪器设备,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管,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并在每年年初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履行年度审核。只有通过年检,在下一年度方可继续享有申办科教用品减免税的权利。
依照海关科教用品减免税的管理法规,以及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工作特点,结合我所当下进口仪器设备的实际工作状况,我们认为需要有进一步改进、优化和提升。
进口仪器设备的整个采购过程主要有采购环节、进口环节和验收结算三个环节。
² 采购环节:这一环节的工作就是最终用户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仪器设备型号、规格和生产厂商),选定供应商,议定技术要求(包括配置、指标)、质量要求、验收要求、商品价格、付款要求(方式、条件和时间),以及安装调试等售后服务要求,签订采购订单(协议)执行采购。
² 进口环节:按我国现行外贸法规,电子所不能直接以外币结算方式向境外供应商进口货物,必须委托资质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委托进出口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征免税事宜,完成报关报检等通关手续。
² 验收结算环节:按合同约定对供应商交付商品检测验收,并与进出口公司完成合同结算。
2008年为规范进口免税物资管理工作,我所发布了《中科院电子所免税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研究室并未严格执行,而是在和供应商议定采购事宜后,直接找到进出口公司,拟定进口代理协议、外贸合同,附在“物资外购”审批单后,履行采购审批。由于“外贸合同”基本上只是完成进出口的格式化合同,并不能全面明确采购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质保要求,验收要求,售货服务等要求,所以这时的采购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形式上的审批。另外,由于进出口公司是由研究室直接洽谈的,进出口公司面对研究室,对研究室负责,在合同执行时,物资与条件处被“隔离”,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全然不知,只是当进出口公司要办理免税申报,找物资与条件处盖章时,才知道这单合同需要办理免税申请,但此后的事,物资与条件处又不知道了,如免税批没批、是否到货、是否已验收等等都不知道了。所以在每年上报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履行海关年检时,只好靠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数据汇总上报。
这样的工作流程存在二大问题。一是物资与条件处在进口设备采购过程中,没能发挥其物资保障职能,仅是形式上的签字盖章。在免税进口管理工作上又是被动的,无法掌控我所每年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实时、准确的状况,以及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二是由于没有发挥物资与条件处的职能作用,研究室在一些商务活动中花费了许多资源和浪费了时间。
“吃透技术”一直是吴一戎所长倡导的电子所文化理念之一。“吃透技术”之“技术”不仅仅是指科研过程中的“科学技术”,而且包括各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吃透技术”既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勤于学习,钻研业务,掌握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同时也是提倡每件工作应由专业的人来做。事要有专门的人做,做事的人要专业。搞研发工作的,就专心致志地搞研发,做物资保障工作的,就要全心全意地做好支持保障工作。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与要求。
分析目前的实际工作方式,我们认为应当对我所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流程做进一步的调整、优化,建立一个各部门在工作中各尽其责,分工协作,保证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工作程序。
在采购环节,各研究室做为最终用户负责根据项目的需求,进度要求,经费预算,与供应商签订采购订单(协议),确定采购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交货要求,付款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并按电子所物资外购程序完成采购订单(协议)审批,确认采购订单生效。
采购订单生效后,将进口环节的工作转交物资与条件处,由物资与条件处负责委托资质进出口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减免税申报,执行合同至采购标的交付研究室。
合同产品到货后,由研究室负责与供应商按采购订单(协议)约定验收设备,物资与条件处负责协助研究室与进出口公司完成合同结算。
这样的工作流程安排,即保证了研究室按照自己的需求采购到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也把研究室从后续的事务性进口商务活动中解放出来,同时也保证物资与条件处在减免税申办过程中能掌控申办进程,处于主动地位,保证我们的免税进口管理工作扎实、准确,避免发生违规问题。
科教用品免税进口工作是一项及其严肃的工作,在免税申报、监管期内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的各项法规,如发生违规行为,不仅要依法接受海关的处罚,相关单位在一年内还不得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进口优惠政策。如发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在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的优惠政策。做好我所科教用品免税进口工作,是物资与条件处和各研究室的共同责任。即要物资处在进口申报环节克尽职守,依法申报,更需各部门在五年监管期内管好、用好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