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二)办理机构:
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随父落户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基本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四)提交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户口卡。
二、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二)办理机构:
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随父落户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办理条件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四)基本程序: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管
理部门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到男女双方单位审核盖章;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审核盖章;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将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五)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历次离婚证或
判决书)、(一方丧偶的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一个孩子的户口本;
2、双方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
3、退还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收据;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5、一胎《生育服务证》原件;
6、夫妻双方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存档
单位计生或人事部门盖章;
7、不孕症须出示医院不孕症的诊断证明及民政部门出据的收养
登记证(或公证书);
8、病残儿申请二胎须带近期母子(女)二寸照片和医院病残儿
门诊看病资料、诊断证明;
9、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须持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双方父母单位出据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10、婚嫁人员子女随父入户的,还需持原籍二胎生育服务证及区
县级计生委出据的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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