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一孩随父入户登记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1、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2、基本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在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然后到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迁入手续。对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3、办理机构:
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后的《生育服务证》。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1、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2、基本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新生婴儿为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又未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入户,现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填写“第一个子女入户通知单”。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第一个子女,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3、办理机构:
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提交材料: 母亲户籍地办理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一年有效),村(居)、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二级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存档单位(无档案的有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乡(镇)、计生办同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二孩随父入户登记 (一)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1、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2、基本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收集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北京市二孩《生育服务证》。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收集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第二个子女,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区计生委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3、办理机构:
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提交材料: 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三级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父亲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双方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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