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5日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电子所党员党费交纳标准和计算基数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科院京区党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三条 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当在每月初汇总下属党支部或党小组收缴的党费,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党费交到所党委办公室。
第四条 根据职工岗位调整和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所党委办公室每年核定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并下达到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
第五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审议、所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其所在党支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党总支、所党委。
二、党费使用
第八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中科院京区党委的要求,所党委收缴党费总额的40%上交京区党委,60%用于研究所党的活动。
第十条 留所党费的20%由所党委直接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所级党务培训、表彰激励和困难补助等活动。其余部分作为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每年度的人均党员活动经费额度(P)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的党费收缴总额(S)和上一年度12月末的全所实有党员总数(N)核算,其中:
P=S×0.6×0.8/N
第十二条 所属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本年度的党员活动经费额度(A)原则上根据该基层党组织上一年度12月末的实有党员人数(M)核算,其中:
A=P×M
第十三条 每年度的人均党员活动经费额度和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活动经费额度,由所党委办公室于每年初核算,经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所党费由党委办公室代所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活动经费,由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管理并掌握使用。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提高使用效果。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每年为各基层党组织核定的党员活动经费额度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使用并报销完毕。所剩额度逾期收回,由所党委纳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在报销党员活动经费时,如单笔报销金额小于5000元,需经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所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如单笔报销金额超过(含)5000元的,还需经所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额度内使用党员动经费,不得超范围、超额度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超支或拟直接申请所党委经费支持,应提前提出申请,并经所党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底,所党委办公室汇总全所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提请所党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所党委办公室每年通过适当形式,将全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各基层党组织通报和公布,接受检查和监督。各基层党组织也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所党支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党字〔2009〕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所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