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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6-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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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记者 刘恕) 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这些科研不端行为将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受到严厉处罚。为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签署部长令,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全文见本报今日三版),把对国家科技计划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以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科技界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特别是“汉芯”事件查处后,科技部进一步研究加大惩治力度的措施,以保证出台的制度文件得到真正的落实执行。
“但是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说,此次制定和发布《处理办法》,就是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
据介绍,《处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对科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处理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和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根据《处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处理办法》还对科技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罚措施做了规定。这些处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收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降职、解聘、开除等。此外,还对受理举报、专家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听证与试验、调查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的做出相应规定。
据悉,为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科技部将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协商,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科技部将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与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的科研诚信问题。
文章出处:科技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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