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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箭齐发开发可再生能源
发布时间:2016-03-30 作者: 【字号:   【点击率: 打印本页 关闭
     太阳、风、水、植物、地热、海洋”是人们熟知的自然万物,当人类寻求能源的目光投注在它们身上时,它们便成为维系人类未来发展的重要能源———可再生能源。

    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之后,美国人就开始认识到能源是生死攸关的战略资源。为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改善能源结构,发展可再生能源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时至今日,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政策扶持以及市场开拓等措施的有效实施,使得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初具规模。

    鼓励技术创新

    “一门心思”降成本

    美国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故事不少,几乎每个故事都有一条技术进步的主线,重视研发和推广新技术,利用技术创新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成本,让它们与传统能源具有价格可比性,似乎成为不变的主题。

    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支持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政府为研究开发计划提供资金,制定重大研究开发计划以及州政府建立研究计划和额外的研究计划。

    美国太阳能技术,特别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太阳能光电利用技术的研发故事最具代表性。太阳能光电技术实际上历经了半个世纪的创新旅程,包括上世纪50年代研制成第一块实用的硅太阳电池,60年代太阳电池进入空间应用,70年代进入了地面应用,以及太阳电池及其组件技术发展等等。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太阳能光电技术成为近年来最有活力的研究领域。与此同时,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系统在历经了交通信号、通信、管网保护和边远无电、缺电地区的居民家庭供电等方面的特殊场合应用以后,也正在迈向较大规模的商业应用。

    在太阳能光电技术发展与应用过程中,政府和民间重视研究、开发和推广新技术以降低经济成本,成为强有力的推手。除了政府资助研发外,美国还建立了数目可观的技术商品化示范项目。其中,最雄心勃勃的是1997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的“百万屋顶太阳能计划”。该计划提出太阳能光电系统电价逐年下降的目标,太阳能电价计划从1997年的22美分/度,下降到2005年的10.6美分/度。

    在近年来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拟订了一项到2030年的太阳能产业发展计划———“我们未来的太阳能”中,除了提出扩大市场的建议外,该计划还建议加大对太阳能研发力度,包含:1.到2010年将研发投资提升到每年2.5亿美元;2.强化太阳能利用关键技术系统研究;3.支持有突出表现以及降低系统成本的高风险项目研发;4.提高各科研单位购置设施与仪器的资金,缩短研发到实用的时间;5.增强企业、大学与国家实验室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太阳能的制造与产品科技合作研发。

    应该说,从太阳能热电技术,太阳能热水技术,到太阳能光伏技术,技术创新进步,技术成本的持续实质性降低,使用品质的提高,以及市场的逐步成熟,开创了美国太阳能工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再看风能、水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发展轨迹,也是如出一辙。可以说,每一次技术革新也是各方重视技术研发与创新的结果。单是1995-2000年期间,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经费就高达14.56亿美元。技术进步带来经济成本的下降,也使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步步逼近传统能源,有望成为未来能源的生力军。

    政府大力扶持

    “两手齐抓”定政策

    在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过程中,让人称道的是美国相应的“一手硬、一手软”的“两手”政策法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美国联邦与州政府,一方面制定强制性政策和规定;另一方面实行经济激励政策。

    上世纪70-80年代间,美国先后制定和调整了一批政策法规,主要包括1978年的《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1979年的《能源税法》、1990年的《大气洁净法修正案》、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这些政策既有宏观性的论述,又有具体政策的规定,政策明确具体、界限清楚、要求严格,可操作。同时与地方政策形成一套紧密配合的体系。

    1978年,联邦能源委员会提出《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及其实施准则。该法为可再生能源提出有利的“可避免成本价格”概念,大大地激励非水力发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该法支持小型电厂采用废物燃料和可再生能源资源,要求电力公司允许那些使用可再生能源且符合条件的小型电厂并网发电,并以可避免成本方式购卖其电量,否则这些小电厂的费用将由电力公司来承担。这一强制性措施在一些州推广应用,尤以加州发展最快。

    1979年的《能源税法》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各种各样税收优惠政策和5年的加速折旧方案。

    1990年的《大气洁净法修正案》则从环保角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该法指出,如果用户选择节能或是采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来达到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目的,环境保护机构才能给电力公司发放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

    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设立了若干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规定,包括:1.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减税10%%;2.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即每发1度电减少1.5美分。3.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可再能源及发电系统(指1993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0日之间开始运行的系统),并属于州政府和市政府所有的电力公司和其他非盈利的电力公司,也给予为期10年的减税。2003年,美国将抵税优惠额度提高到每度电1.8美分。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

    期间,州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强制性政策。美国有两个州以州政府令发布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或命令,要求电力公司在州内自费安装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实践证明,这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容量增长具有明显的效果。同时,加州等州政府还以系统效益收费(SBC)方式,即加收电费,筹集资金支持开发可再生能源。

    与此同时,美国联邦与州级政府还采取了多种多样的经济激励措施,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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