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个人所得超12万个人申报通知 所内发放工资的各类人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接税务局通知,2015年此项申报由个人自行办理,截至日期为3月31日。 具体申报流程: 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网站:个人所得税12万自行申报系统http://gszxsb.tax861.gov.cn/sbsy.htm 填写内容: 主管分局:海淀区地税局 主管税务所:第三税务所 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06191710 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细类: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境内年所得(工资薪金)=所内应发工资–免税项(购房补贴、提租补贴、……)–六险一金扣减额(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险、生育险–非工资性收入 注:预扣养老保险、绩效扣减、调标扣减项已在应付工资总额内扣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年所得–工资月份* 3500元(一年为42000元)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已缴(扣)税额=个人所得税扣减额+单独计税的个人所得税扣减额+补发工资个税
其他工资外收入依据个人情况填写。 说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各项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所得12万以上是指年度综合收入,是下列项目合计的总收入。一个年度内,个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相加,达到12万以上就应该自行申报了。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外籍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剔除免税所得,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后的余额。 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中?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所得税目规定的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