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9]37号 颁布时间:2009.02.2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由原当月征缴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为当月征缴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同时征缴。 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