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我所为聘用人员建立医疗保险

时间:2004-10-12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经办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及补充医疗保险。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我所经与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协商,现决定为已由我所交纳失业、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共26人)建立医疗保险。

    自2004年10月1日至12月底,凡上述人员发生以下情况,除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享受由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的赔付,具体如下:

    1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在免赔额300元以上北京市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规定的起付标准2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相对应的个人自付部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80%的比例赔付。

    2.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累计支付在起付线2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相对应的个人自付部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80%的比例赔付。

    总之,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尽快建立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客观要求,又是切实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



    人事教育处

    二零零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