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所公务车辆维修
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所属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所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所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所的公务车辆必须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经考察,确定北京市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我所管理的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定点厂(暂定1年)。
三、研究部门管理的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定点厂(详细信息参见所网站通知附件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四、我所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维保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和保养。
五、车辆维修程序
(一)所管理的公务车辆维修前,由提出车辆维修的送修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车辆维修送修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综合办公室印章后,到定点厂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在车辆维修中,若需增加维修项目,需由定点厂与车辆送修人联系确认,并由送修人请示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项目的维修。
(三)在车辆维修后,需经车辆送修人查验车辆的维修情况,核对维修费用后,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四)研究部门管理的公务车辆,可参照所管理的公务车辆维修程序进行。
六、车辆维修费用结算
(一)所管理的公务车辆维修费用,由综合办公室根据《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车辆维修送修单》及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单》,定期与北京市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结算。
(二)研究部门管理的公务车辆,可由研究部门自行选择结算方式。
七、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八、我所公务车辆维修定点管理工作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公务车辆维修送修单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