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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矛盾法分析“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

时间:2007-01-12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分析和理论描述中,内在地包含着关于社会和谐的深刻而丰富的思想。正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思想,有助于我们对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作出理性的和规律性的把握。 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是以实践为基础和纽带的和谐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实实在在的实践活动过程和实践活动的结晶,实践活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纽带。 1、社会和谐是人类实践生活的展开形式 社会和谐是以社会生活为基础的,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和谐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它是实践活动的展开形式。人类实践既是社会和谐的存在方式,又是社会和谐的动态活动过程。人类社会和谐就是在这一存在方式和活动过程中生存和发展的。 实践是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活动方式,亦即社会和谐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它同社会存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也就是说,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本质上就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也就是实践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实践既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又是社会和谐本身,这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实践本体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以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社会实践为基础,它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社会实践机制,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实践结果;它不是静态的、抽象的社会完美模式,而是社会完美的实践目标与过程的统一。 2、社会和谐是人在实践基础上对人类社会的把握 社会和谐是人作为实践主体对人类社会的把握。在马克思那里,从实践活动来把握和认识人类社会与以人类主体为坐标系来认识和把握它们是一致的。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书中,马克思把“感性的人的活动”、“实践”、“主体”三者等同看待。在他看来,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人不仅生活和活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且又不断地变革和创造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存在是自己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它是人的实践活动的静态存在形式,而人的实践活动是它的动态表现。实践活动是人与外部世界之间主体与客体通过一定的中介系统能动而现实的双向对象化过程。这种双向对象化过程就是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实现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人本化的现实辩证否定运动。 由此可以看出,实践活动是人所特有的生存方式,亦即社会和谐的存在方式,它是主体自身不断重建的活动。它既把人同动物区别开来,建立人与自然之间更新的更高统一和联系的基础和纽带;也是把人联合起来,建立社会联系和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和纽带;同时还是实现物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相互转化,亦即实现社会和谐理想向社会和谐现实转化,联结和沟通主观和客观关系的基础和纽带。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纽带,通过激发人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人的实践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过程,并引导这个过程向着协调、和谐的方向发展。 3、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是创造社会和谐的决定力量 马克思主义认为,承认实践是人类社会的展开形式,承认从主体地位来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就必须承认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是社会历史的主人。因为,社会存在是人民的存在,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也就是人们的实践活动过程。由此看来,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的基本内容不是已定的或预定的,主要是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创造的自为的物质存在形式,人类实践活动形成和表现人的现实的家园,活动创造了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财富,创造了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文化财富,人民群众的实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决定力量。 由于人类社会历史是由一个现实的社会演化和发展而成的,而人类社会和谐又是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把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看作是社会历史的决定力量,必然得出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是创造社会和谐的决定力量的结论。创造社会和谐的实践活动,作为人类的基本存在方式、活动方式,是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否定性关系,它内在地包含着作为推动社会和谐的原则和创造社会和谐的原则的否定性辩证法。人不像动物那样肯定外部世界的直接存在状态,消极地适应外部世界,而是以自身的实践活动否定外部世界的直接存在状态,赋予它以合乎人类目的或需要的形式,使“自在之物”成为人的目的的“为我之物”。也就是说,通过主体客体化的运动,使人的活动和本质力量凝结和体现在作为活动结果的对象上,创造一个和谐的、动态的“人化世界”;与此同时,通过客体主体化的运动,使客体的本质规定和规律内化为主体的运动和本质力量,这是人的创造活动和本质力量在更高基础上的回复,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种内含于实践活动之中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既是创造社会和谐的实践过程本身,又是创造社会和谐的方法论之源。 把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看作创造社会和谐的决定力量,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应把“实事”理解为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的展开形式,“求是”就是要认识、掌握、运用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的规律。由此看来,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就是人民群众从事实践活动并主动把握人民群众实践活动规律的思想路线。坚持这一思想路线,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是基础,就是要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出发,对其实践活动总结出规律性的认识,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再去指导实践,不断开拓创造社会和谐新的历史,这是一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唯物主义道路。 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和谐社会和谐总是表现为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社会和谐既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一般标志,又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最终表现形态。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1、社会和谐是社会进步的和谐 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状态,往往表现为社会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和谐。所谓社会进步,是指社会的前进发展,包括社会形态的更替、社会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进化和变革。社会进步首先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具体历史进程。当活跃的生产力打破了陈旧的生产关系的桎梏,并建立起新的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时,旧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和谐被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和谐所代替,生产力就得到了解放,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使社会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局面,人类社会的历史便进入一个新的和谐阶段。社会进步还表现在同一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中。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和谐的出现,只是标志着某一旧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和谐的结束,而并不意味着社会发展的终止。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和社会和谐都会按照辩证法和它的历史必然性有所前进,有所发展,都会在这个社会形态和社会和谐的范围内进行某些改革和调整,从而或多或少地推动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对于历史上依次出现的各种社会形态和社会和谐,都应当肯定它们在社会进步中应有的地位,因为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 2、社会和谐是人类文明的和谐 自从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就开始了人类文明的历史。文明是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客观世界被人化的程度,是标明文化发展亦即社会进步的程度的特殊形式。“文明”一词的拉丁文原意为公民的、社会的、国家的,通常被用来说明存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区的社会文化共同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一些进步的思想家如傅立叶等,曾提出用“文明”的概念来划分人类历史。近代美国民族学家、原始社会历史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把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分为“三个主要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恩格斯肯定了摩尔根以生活资料生产进步作为人化的根本标志和文明的基本尺度,作为划分原始社会史的基本原则,“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恩格斯在这里把文明相对于蒙昧和野蛮,文明标志着人类社会历史的一种进步,象征着人类的解放。蒙昧和野蛮则标志着人化的程度,象征着人类从动物界分享的程度。所以,文明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的总和,人类离动物越远,标明人化程度越高,人类文明就越发展,社会和谐的文明基点就越高,内容就越丰富。 3、社会和谐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当我们具体地考察某种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现象时,会发现极其复杂的情况。例如,在今天看来,奴隶制是不人道的、蒙昧时代是落后的文明,应予以否定。但如果抽象地说奴隶制不人道,蒙昧时代不文明,它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一种社会退步或社会落后,那么就是错误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用一般性的词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做法。可惜,这样做仅说出了一件人所周知的事情,这就是:这种古代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合我们目前的情况和由这种情况所决定的我们的感情。但是,这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为什么存在,它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任何说明。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深入研究一下,那我们就一定会说——尽管听起来是那么矛盾和离奇——在当时的条件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牺牲族类大多数人的利益,换取了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的发展,就这个意义上说,采用奴隶制也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马克思也指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构成了贯穿于人类及其社会发展的始终的“永恒的必然性”,“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然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可见,从对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关系的认识和运用来讲,蒙昧时代同样是建立在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是人类文明的一个进步阶段。因此,对社会和谐的任何问题,无论是表现为社会进步还是表现为人类文明,都必须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加以考察,把社会和谐看成是具体的、历史的和谐,把历史长河中依次更替的几种社会形态看作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的阶梯,把社会和谐观建立在一系列社会形态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把握社会和谐的历史规律。 4、社会和谐是一种历史趋势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社会和谐作为一种动态的和谐、一种社会生活状态,它总是表现为一种趋势,并且其根源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首先,社会和谐的深刻根源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在这两对矛盾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起着决定作用,生产力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最终决定因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经济、政治乃至思想文化领域的协调和谐发展。其次,社会和谐是一个辩证否定即“扬弃”的过程。新的社会和谐的确立是建立在抛弃旧有的那些陈旧的、过时的东西同时又保存、发扬了那些积极的、有价值的和谐因素基础上的。它是一种社会运动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形式。再次,社会和谐也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亦即社会和谐的创造者,是新生产力的代表,是创造社会和谐的决定力量。只有人民群众才能推动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真正动力。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社会和谐虽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不是自发的过程。历史是人们自己创造的,在创造社会和谐的历史中活动的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社会和谐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人们在创造社会和谐的历史活动中要实现预期目的,必须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充分自觉地认识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律,按照历史规律来创造社会和谐的历史,实现历史必然性和人的意志活动的统一。(卢葱葱、彭军)